貴州男子胡某,貪圖妻子閨蜜王某的美色,竟想在車上強行和她發生親密關系,后遭到王某強烈反抗而放棄。事后,胡某主動自首,但一審判決認為胡某所駕駛的車輛是作案工具,應予以沒收,胡某不服,提起上訴!
事情發生在貴州晴隆縣,胡某一直對妻子的閨蜜有想法,認為她比妻子漂亮。一天,胡某開著車來到王某家樓下,給王某打電話,說他們夫妻邀請王某一起玩,自己開車來接她。王某信以為真,稍作打扮就下樓坐上了胡某的車。
可是車子便沒有往胡某家里開,而是開往某商場的地下停車場。王某好奇的問胡某為什么來這里,而胡某就開始向漂亮的王某表達愛意。突如其來的一幕讓王某有點懵,還沒開口拒絕,胡某就已經爬到副駕駛位,欲對自己不軌。王某強烈反抗,請求胡某住手。
胡某哄騙王某說:“你讓我進去吧,我很快的,最多一分鐘就好了,哥帶你飛啊?!笨墒峭跄硾]信胡某的鬼話,出言說要是胡某對自己做了過分的事情,自己就告訴胡某的妻子。
胡某看王某態度堅決,也怕她真把事情和自己老婆說,就生氣地說了一句:“你這人真是的,我沒見過你這樣的人?!彪S后,就罵罵咧咧地開車送王某回家。
冷靜下來的胡某也開始后怕,在回去的路上一直懇求王某不要把這個事情告訴自己的老婆??墒峭跄秤X得自己受了委屈,越想越氣,還是把事情告訴了胡某的妻子趙某,胡某害怕被趙某斥責,不敢回家,主動投案自首。
因為胡某是投案自首,且是主動中止強奸,被法院判了10個月。對于強奸罪的判罰,胡某沒有任何異議,他表示認罪認罰。但法院說他事發當天所駕駛的白色起亞K3轎車,是作案工具,要予以沒收。
這點讓胡某無法接受,自己的車都是家用的,怎么就成為了作案工具呢?法院的判罰依據又是什么呢?
一審法院認為, 胡某在車上強奸王某,車輛就是一個移動的犯罪工具,讓胡某有了作案的空間,且車輛如果落鎖的話,王某也跑不掉,所以認定車輛是作案的工具。
在二審法庭之上,胡某再次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1、自己購買的車輛平時用于家用,不是為了犯罪而購買的。2、自己犯罪中止,情節并不惡劣,還開車把王某送回了家,車對自己來說只是交通工具。
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的小轎車是否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認定:1、就犯罪與財物的關系來看,二者應該存在直接或者密切的關系。2、就主觀意圖來說,要求被告人有意識地將該物用于犯罪。3、就財物的主要用途來說,該財物是主要用于犯罪,而不是用于日常生活,偶爾用于犯罪。
就本案而言,胡某駕駛的車輛,并未對強奸的發生起到直接或者決定作用,更多發揮的是交通工具的作用,通過其他方式,胡某仍然有辦法強奸王某,比如當晚直接進入王某家中。
其次,胡某并未經常將車輛用于強奸的實施,而且該車輛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家庭生活和工作,并不是主要用于強奸。
綜上所述,無法認定本案中涉案小轎車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二審判決予以退還車輛!
此事引起網友熱議:有網友說,車輛本身的使用用途發生了改變,應當沒收!要不然用車輛運輸贓物,也不應該沒收車輛嗎?
還有網友說,在車里作案,車就是作案工具,那在房間里呢?房子也要沒收嗎?
車是工具,房子是場所,這點是有區別的。不過車輛是否為作案工具,學術界仍然存在一定爭論,因為車輛確實對于實施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比如利用車輛實施綁架、搶劫、非法拘禁或者在行駛的車輛中實施強奸。如果不認為車輛屬于作案工具,后果可想而知。
個人認為車輛不同于兇器,不能單純地從購買和使用用途的方式來認定是否屬于作案工具,應當綜合考慮車輛對于犯罪提供的幫助大小,來審慎認定。
那么,你認為這輛車該不該沒收呢?說說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