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沃爾瑪位于合肥勝利路和馬鞍山路的兩家店先后發布停業公告。公告稱,兩個店將于2017年4月12日起停止營業。面對突如其來的關店,超市的員工和顧客都感覺“突然”。員工代表表示,10日下午他們還在超市內上班,秩序一切正常,沒想到次日超市就宣布關門停業了。關于員工的安置問題,沃爾瑪表示,會開放全國所有商場空缺,愿意繼續留在公司工作的員工,可以選擇對等的崗位進行申請。如果員工選擇其他的工作機會,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安排合理的解決方案。
據報道,不僅是在合肥,“為了優化商業布局”,2016年1月,沃爾瑪曾宣布在全球關閉269家門店。實際上,不僅是沃爾瑪,也不僅是超市,近幾年由于電商沖擊等原因,多行業、多領域的實體店經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企業為了經營發展,有權根據判斷調整戰略,選擇割舍,但是,對顧客和員工已有的承諾,不能隨意割舍。
就比如沃爾瑪合肥這兩家店吧?!邦櫩褪巧系?,尊重每一位員工”是沃爾瑪享譽世界的企業文化。針對顧客,沃爾瑪在停業公告中稱,“沃爾瑪在合肥還設有1家沃爾瑪門店,超市誠意邀請顧客到該門店購物。購物卡可以繼續在同城其他的沃爾瑪商場內使用。需要退卡的顧客可撥打服務熱線提前預約退卡手續的辦理?!眱蓚€方案由顧客自己選擇,這樣安排可以算保護了顧客利益。而對員工的安排,能夠得上“尊重”嗎?
針對員工,沃爾瑪的聲明留給員工的前景是:在沒有任何征兆的情況下,他們必須重新擇業。從聲明看,要是不想失業或重新自己擇業,離開合肥去外地的可能性更大。
分店停業,工作崗位消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不愿意或無法去外地沃爾瑪工作,重新找工作就是他們的唯一選擇。顯然,沃爾瑪會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這個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筆者想提醒的是,根據勞動法第46條規定,在這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僅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還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員工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能及時足額支付,沒有特殊情況(比如勞動合同法第42條),從法律角度講,停業安排應是合理的。但是,有些事或許是錢解決不了的。比如因為突然失業,社保中斷,在一些地方就關系到員工落戶、置業等切身利益。由此,筆者覺得,停業決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是更負責的選擇,讓員工有合理的時間安置好自己,更靠近“尊重每一位員工”的企業文化,不僅沃爾瑪,尊重員工應是每一個企業的底線。